(2016)鲁0811民初10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牛世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牛世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109号原告: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兰保,经理。被告:牛世方,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牛世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