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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学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HB43**套牌银翔YX125-C型两轮摩托车沿洛南县巡庵路由巡检向石门方向行驶至巡庵路4km+400m(巡检镇石墙村八组)路段时,碰撞了同向推着架子车的行人王某甲,王某甲被送往洛南县医院救治,后因伤势严重转商洛市人民医院治疗,次日因医治无效死亡。经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事故责任。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雷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可对其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其系酒后无证驾驶套牌车辆这一酌情从重情节,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永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