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9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廖星晴诉上海羽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星晴,上海羽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9866号原告:廖星晴。被告:上海羽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3号2954室。法定代表人:王传翠。原告廖星晴诉被告上海羽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星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唐军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