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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9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廖星晴诉上海羽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星晴,上海羽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9866号原告:廖星晴。被告:上海羽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3号2954室。法定代表人:王传翠。原告廖星晴诉被告上海羽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星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唐军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