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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柴立军与中诚建筑公司、卢久春、孙化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立军,中诚建柱工程有限公司,卢久春,孙化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字第2069号申请执行人柴立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中诚建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友谊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化春,经理。被执行人卢久春,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孙化青,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柴立军依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60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诚建筑公司、卢久春、孙化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诚建筑公司、卢久春、孙化青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6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