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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后霞与被告蔚保、朱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后霞,蔚保,朱章翠,赵后霞,蔚保,朱章翠,赵后霞,蔚保,朱章翠,赵后霞,蔚保,朱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5民初1864号原告:赵后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肖宏,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蔚保,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朱章翠,女,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赵后霞与被告蔚保、朱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于2016年8月5日,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后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被告蔚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章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后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蔚保经人介绍分别于2014年2月6日、2014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共计借款1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因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蔚保辩称:借条是本人出具,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属实,但借款系高利贷。第一笔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2.5%,2015年初,赵后霞把利息涨到3%。第二笔的5万元借款,按每天250元计算利息,支付了40天,后期全按月利率5分息计息,付息付到2015年8月份,共还了原告六万六千多元利息。此外,2016年6月份,本人托朱晓梅带2万元的本金还给原告,总共还款八万六千多元,原告没有打收条给我。朱章翠未到庭,亦未进行书面答辩。赵后霞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以及两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和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二、借条原件二份,证明被告分别于2014年2月6日和2014年5月1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是月利率2.5%,共计借款10万元的事实;三、取款凭证,证明原告于2014年2月6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取款10万元借给被告;四、证人朱晓梅出庭作证,证明本案的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5%;被告给付原告的2万元,未说明归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应以当庭证言为准。对于赵后霞提供的证据,蔚保质证意见如下:一、对证据一的三性无异议;二、对证据二,借条属实,是由本人出具的;三、对证据三,原告是分两次借款给我,共计借款10万元,已还86500元;四、对证据四、证人讲的不是事实蔚保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朱晓梅的书面证明一张,证明被告已还原告66500元利息和2万元本金;二、离婚证明一张,证明两被告已经离婚,朱章翠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后霞对蔚保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一、证据一不是事实,第一笔5万元被告是按照月利率2.5%从2014年2月6日起开始付息到2015年4月份止,另一笔5万元按月利率3%从2014年5月15日开始付到2015年4月份。二、对证据二证明目的不同意,因为借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在借款后,所以朱章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四证人朱晓梅的出庭作证的证言和被告提供的《证明》,系同一人出具,朱晓梅系原告申请的证人,是赵后霞丈夫的妹妹,与原告有亲戚关系,其对原告有利的证言的证明力小于其他证言。庭审时证人陈述:“被告大概于2016年3月归还原告2万元,被告说还的是本金,原告说先收下再说”,与被告提供的《证明》中朱晓梅所说的2016年3月归还的2万元系本金相印证,此时,利息只差7000元未还,与原告主张被告归还的2万元系充抵利息相矛盾,故2万元应视为抵充本金。经审理查明:蔚保经人介绍于2014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后期将月利率调至3%。2014年5月15日,蔚保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5%,共计借款10万元,均系现金交付。2016年农历3月,蔚保委托证人朱晓梅代其归还本金2万元,截至2016年农历3月,被告尚欠原告8万元本金和7000元利息未还,2016年农历3月后,剩余本金和利息一直未还。另查明:蔚保与朱章翠1993年结婚,2016年4月2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蔚保、朱章翠向赵后霞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该债务发生在蔚保、朱章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朱章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蔚保的个人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赵后霞、蔚保约定的两笔借款的月利率均超过2%,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已归还了2万元本金,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8万元,两被告应从起诉之日起归还原告本金8万元并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蔚保抗辩利率过高,但截至立案之日,其主张已归还的66500元利息没有超过年利率36%,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故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对起诉之前被告欠付的利息,原告未主张,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不做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蔚保、朱章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后霞人民币8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本金8万元,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赵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赵后霞负担500元,被告蔚保、朱章翠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俊梅审 判 员  汪 莲人民陪审员  赵吉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园园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