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县阳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永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东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县阳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永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618号申请人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法定代表人陈双全,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东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法定代表人杨明确,经理。被执行人蓬安县阳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法定代表人杨明确,经理。被执行人安永党,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26日,住阆中市。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东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县阳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永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西充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列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认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现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未受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及判决确认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蒲邦槐审判员 杨 平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清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