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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华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亚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华唯广告有限公司,向亚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942号之一原告株洲华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郭应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行昌,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委托代理人侯廉裕,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被告向亚桃,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代理人杨文龙,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华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亚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华唯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亚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华唯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华唯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亚桃的起诉。审 判 长  文姝婷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