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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异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胡群祥提出王磊与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驳回异议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王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异80号案外人:胡群祥,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樊城区。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樊城区。被执行人王宏伟,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樊城区。本院在执行王磊与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鄂0606执143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王宏伟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歌林花园5栋1层1室的房屋一套。胡群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胡群祥称,自己与王宏伟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了王宏伟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歌林花园5栋1层1室的房屋一套,并已支付购房款65万元,自己合法占有该房屋后即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现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王磊与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判令王宏伟偿还王磊借款70万元,并偿还从2015年11月17日起按借款本金70万元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判决生效后,王宏伟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王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鄂0606执143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王宏伟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歌林花园5栋1层1室的房屋一套。另查明,王宏伟与胡群祥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2016年3月30日王宏伟出具一份委托收款证明,2016年4月3日王宏伟与胡群祥签订房屋交接确认书,同日王宏伟出具65万元收条一份,并提交胡群祥向姜文荣转款65万元的电子银行回单一份。2016年6月27日胡群祥与常汉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胡群祥给常汉云出具租金收条两份。本院认为,在执行王磊与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登记在王宏伟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当。胡群祥虽然向本院提交了与王宏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转帐凭证、租赁合同等证据,但根据本院实地调查,该房屋四周窗户被水泥封闭,一直没有人居住,故胡群祥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事实不符,其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群祥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刘安斌审判员  乾向东审判员  许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