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永登阳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鲁国强、陈明学、窦泽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永登阳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鲁国强,陈明学,窦泽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10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登阳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登县解放街劳动巷武装部国防教育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陈燕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国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明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窦泽安。再审申请人永登阳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昊公司)与被申请人鲁国强、陈明学、窦泽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阳昊公司申请再审称,解除《承包协议》是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不存在申请人强行接管的事实;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金点子广告公司”发布转让广告,该行为是受被申请人委托所为;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保证金50000元;申请人与鲁国强在解除协议时,曾口头协议,就被申请人剩余的10万元承包费和被申请人已实际交纳的40万元承包费相互不再主张;被申请人在经营期内的未向申请人移交,原审就该部分判决轻率;原二审审理该案时只有一个审判员开庭,程序违法。窦泽安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正确,5万元保证金是其与陈明学以现金方式交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审中鲁国强出具了《情况说明》称,阳昊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强行收回了“火吧”。2015年3月22日,阳昊公司在金点子刊登了广告出租涉案房屋。阳昊公司向三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条》中,明确记载其收到了50000元的保证金,其申请再审称至今未收到保证金50000元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与鲁国强在解除协议时的口头协议也无据证实。原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维修卡、收据、收条、汇款凭证证明其经营期间添置物品合计8813元,申请人一审庭审中承认添置物品,但需清点后退还,对添置物品折价款原审法院酌情认定4000元并无不当。申请人所述原二审程序违法,无据证实。阳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永登阳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