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名山支行与雅安市名山区千尺茶业公司、XX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雅安市名山区千尺茶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负责人陈健。被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千尺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法定代表人王开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69年8月28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立案执行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申请执行雅安市名山区千尺茶业有限公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千尺茶业有限公司、XX抵押给申请人的财产被其他单位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