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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4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高小军与杭州萧山云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军,杭州萧山云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4058号原告高小军,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周磊,浙江宝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云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9516032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佛山村。负责人俞水明,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系培训中心投资人。原告高小军诉被告杭州萧山云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小军的委托代理人周磊,被告的负责人俞水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高小军诉称:2015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至2016年7月20日归还,利息为年息20%。为保障该债权的实现,原、被告于同日签订抵押合同1份,被告以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沈村的权证号为杭萧国用(2005)第20000008号,土地面积9691.2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后原告通过浙江融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900000元款项转账给被告负责人俞水明指定的帐户,但被告仅支付至2015年12月底前的利息,其余借款本息未支付。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9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息20%计算的利息。被告杭州萧山云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答辩称:原告的陈述均是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0元,至2016年7月20日归还,利息为年息20%。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1份,被告以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沈村的权证号为杭萧国用(2005)第20000008号,土地面积9691.2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但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100000元,同年7月21日,原告通过浙江融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交付借款462500元,同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37500元,同年9月20日,原告通过浙江融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交付借款300000元。被告已支付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借款利息,其余本息未支付。2016年9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另查明:浙江融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内容如下:兹有本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军于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要求向俞亿春、俞水明支付款项762500元,该款项系高小军本人存于本公司帐户,与本公司无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借条1份,收条1份,台州银行对帐单2份,情况说明1份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9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对建设用地设定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联系到本案,原、被告之间虽签订抵押协议,对被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但该抵押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原告不能依据其与被告的抵押协议,对协议项下的国有土地享有抵押权。故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萧山云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返还高小军借款9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息20%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高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6元,减半收取6923元,由杭州萧山云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