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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信祥与赖小松、乐晓娟、刘学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信祥,赖小松,乐晓娟,刘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张信祥,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赖小松,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乐晓娟,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刘学良,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信祥与被执行人赖小松、乐晓娟、刘学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赖小松、乐晓娟、刘学良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8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赖小松、乐晓娟、刘学良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育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