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孙晓东孙某某、高帅林高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东孙某某,高帅林高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刑初332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晓东孙某某,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帅林高某某,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晓东孙某某、高帅林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晓东孙某某、高帅林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17时许,孙晓飞孙某某甲(已判决)与被害人李某2之间存在经济纠纷,遂与被告人高帅林高某某、孙晓东孙某某等人驾车将被害人李某2从焦作带至三门峡迪欧商务酒店4013房间进行看管,直至次日11时许,孙晓飞孙某某甲、孙晓东孙某某将李某2带到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报案。被告人孙晓东孙某某、高帅林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不持异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孙晓东孙某某、高帅林高某某及同案人孙某某甲晓飞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亢某、李某甲1的证言;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明;孙晓飞汇款单据孙某某甲汇款单据、借款抵押协议、济源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孙晓飞指认现场照片孙某某甲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李某甲2伤情照片;孙晓飞非法拘禁一案刑事判决书孙某某甲非法拘禁一案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晓东孙某某、高帅林高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晓东孙某某、高帅林高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李某2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晓东孙某某、高帅林高某某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晓东孙某某、高帅林高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犯罪,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孙晓东孙某某、高帅林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晓东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高帅林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