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青岛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日照华锐建材有限公司、于桂山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华锐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桂山,马学娟,王淑兰,日照华航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华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程,董事长。原审被告:于桂山。原审被告:马学娟。原审被告:王淑兰。原审被告:日照华航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向阳,总经理。上诉人日照华锐建材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日照华锐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保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日照市莒县,本案应由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