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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6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袁丽芹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袁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6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被执行人袁丽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袁丽芹信用卡纠纷一案,(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林申审 判 员  郝江山代理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