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某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刑初292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监视居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6)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0日以被告人白某不到案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浩审 判 员 雷林人民陪审员 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