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芮城县学张乡阳院村南后组与被告刘化民、刘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城县学张乡阳院村南后组,刘化民,刘定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1122号原告:芮城县学张乡阳院村南后组。代表人:刘进学,组长。被告:刘化民,男,59岁,汉族,住X县X镇X村X区X巷,退休职工。被告:刘定祥,男,,1955年11月20日生,汉族,X县X乡X村X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城县学张乡阳院村南后组与被告刘化民、刘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城县学张乡阳院村南后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