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商丘神阳置业有限公司与商丘华都置业有限公司、郑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神阳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华都置业有限公司,郑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396号之一原告商丘神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与华夏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58437091X。法定代表人刘攀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长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南归德路西应天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8565802H。法定代表人田小保,经理。被告郑鹏超,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神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华都置业有限公司、郑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原告商丘神阳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告商丘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坐落在商丘市中州路西侧世纪路北侧的商国用(2016)第057号土地及禁止办理予售许可证的查封,现原告商丘神阳置业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土地及办理予售许可证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商丘神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商丘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坐落在商丘××××路西侧世纪路北侧的商国用(2016)第057号土地及禁止办理予售许可证查封的理由正当,应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商丘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坐落在商丘市的中州路西侧世纪路北侧的商国用(2016)第057号土地及禁止办理予售许可证的查封。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