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康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康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1215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柯伟,吴川市博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1,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刘某诉被告康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柯伟、被告康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认识3个月后,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康某2。从2003年被告开始不务正业,染上吸食毒品恶习,被吴川市公安局抓获送至吴川市戒毒所强制戒毒。我探望被告时,被告恳求我将他取保出来,我见被告可怜和多年的夫妻感情份上,将被告取保。为了使被告彻底戒掉吸食毒品,我又花钱将被告送去自愿戒毒几次。到××××年××月××日,我们又生育孩子康某3。孩子出生后,希望被告好好做人,照顾妻子儿女,但被告不但未尽父亲和丈夫责任,还偷偷地复吸毒���,把家里的钱财全部花掉。为了这个家和孩子,我多次劝说被告。被告不但不听劝告,在2015年6月吸毒品时,被吴川市公安局再次抓获,送广东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我多次给机会被告都不悔改,对被告已失去信心,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我的请求:1、判决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康某2、康某3由被告康某1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给被告至婚生子女18周岁止。被告康某1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两个子女由我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给我。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康某2,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康某3。原、被告婚生子女一直在被告家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不勤恳工作,于2003年开始吸毒,当年被吴川市公安局抓获强制戒毒三个月,后来被取保出来,又于2015年被告自己戒毒三次,同年6月26日再次被吴川市公安局抓获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时间为18个月,后于2015年12月3日转到广东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由于被告吸毒,原告劝阻,有时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于2015年5月原、被告分开居住至今,夫妻关系不和,夫妻感情日趋恶化,为此,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述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康某1、康某3、康某2、刘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康某3、康某2的出生医学证明,原、被告结婚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积极培养感情。由于被告染上吸毒不良恶习屡教不改,致使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儿子康某3、女儿康某2的由谁抚养,抚养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原、被告婚生女儿康某2、儿子康某3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原告诉请时,亦请求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给被告,至婚生子女18周岁,被告同意原告的请求,故婚生女儿康某2、儿子康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但被告在戒毒期间,被告无法抚养时,婚生子女仍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康某1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康某2、儿子康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康某1在广东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由原告刘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刘某负担。被告康某1在广东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满后,婚生女儿康某2、儿子康某3由被告康某1抚养,原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按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计算)给被告康某1,至女儿康某2、儿子康某318周岁止。限原告刘某每年支付抚养费于当年1月15日前付清给被告康某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振明审判员 杨雄波审判员 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志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