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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许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81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靖西市。因犯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8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7月1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岑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的三菱牌越野车停放在靖西市湖润镇那国村那司街下峒宏波批零部附近,该车上有疑似五四式手枪一支,疑似五四式手枪子弹6发、疑似猎枪子弹2发、疑似毒品“K粉”6小包(净重1.01克),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查,上述物品系被告人许某所有。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为国产五四式7.62mm制式手枪,具有致伤力,6发子弹为国产五一式7.62mm手枪弹,两发猎枪弹为12号猎枪弹,毒品为氯胺酮。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出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的三菱牌越野车停放在靖西市湖润镇那国村那司街下峒宏波批零部附近,公安民警在例行公事时发现该车形迹可疑即进行检查,从该车上搜查到有疑似五四式手枪一支,疑似五四式手枪子弹6发、疑似猎枪子弹2发、疑似毒品“K粉”6小包(净重1.01克),并以予扣押。经过公安民警审查,被告人许形承认上述物品系其所有。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为国产五四式7.62mm制式手枪,具有致伤力,6发子弹为国产五一式7.62mm手枪弹,两发猎枪弹为12号猎枪弹,毒品为氯胺酮。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曾犯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8月3日刑满释放。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法庭质证的靖西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被告人许某指认枪支照片,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本院(2009)靖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2015)钦狱释字第738号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许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对证据没有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国产五四式军用手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曾被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前罪与后罪系同种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所缴获被告人的五四式军用手枪一支,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二、公安机关缴获被告人的五四式军用手枪一支,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福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小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