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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6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关明与金含英、郑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关明,金含英,郑红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6093号原告刘关明,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杨瑞,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含英,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郑红斌,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刘关明诉被告金含英、郑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关明的委托代理人杨瑞及被告金含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红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关明起诉称,请求判令被告金含英、郑红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181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9月2日起按每日43.6384元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金含英答辩称,欠原告钱是事实,但是生意亏损,一下子还不掉,原告每次打我电话我都接的。被告郑红斌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曾向原告购买棉布。2016年7月13日,被告金含英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金含英于2015年7月16日欠刘关明棉布款¥21819.20元(大写:贰万壹仟捌佰壹拾玖元贰角零分)至今未还,今定于2016年9月1日偿还,如果超出还款期限未还,违约金每日按0.2%,(大写百分之零点二)执行,特此为据。嗣后,上述货款两被告分文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人一份、欠条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金含英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原告货款21819.2元,至今未付,还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违约金自2016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被告郑红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含英、郑红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关明货款人民币21819.2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金含英、郑红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