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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1刑初333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危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临沂职业学院内,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价值13200元的三台投影仪盗走,并藏匿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租住房内。案发后,涉案的三台投影仪已被返还临沂职业学院。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丰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临沂职业学院内,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三台投影仪盗走,并藏匿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租住房内。2016年7月6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经讯问,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三台投影仪的价值共计13200元,案发后已被返还临沂职业学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政府采购合同,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证人丰某、宋某、王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到其居住社区接受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娣人民陪审员  刘艳峰人民陪审员  孙永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圣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