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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5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与王部军、王守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王部军,王守海,刘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083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住所地滑县半坡店乡半坡店村。负责人祁胜涛,职务主任。被告王部军,男,1971年10月21日生。被告王守海,男,1968年10月1日生。被告刘钢,男,1980年8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与被告王部军、王守海、刘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