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5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2016)黑0205刑初55号被告人方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5刑初5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出生于黑龙江省富裕县,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齐昂检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雪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大五福玛村的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与齐昂公路交叉路口北200米处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的解某某驾驶的黑B×××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越野车损坏的结果发生。经检验,在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5㎎/100ml。被告人方某某于2015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两轮摩托车(照片)、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采血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姚某某、马某、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检验报告、辨认笔录、DVD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方某某在拘役三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其量刑情节为坦白。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方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从重处罚。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迟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春新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