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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3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凡与陈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凡,陈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3916号原告:张凡,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政,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凡与被告陈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凡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凡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凡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张凡负担。审判员  胡秀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泽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