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玄翠丽与被执行人叶桂云、杨广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玄翠丽,叶桂云,杨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554号申请执行人玄翠丽,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叶桂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广明,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桂云、杨广明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桂云、杨广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玄翠丽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张守业审判员 孟凡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