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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146号

那伟伟与马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那伟伟,马小辉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那伟伟,女,1980年3月,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马小辉,男,1983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那伟伟与马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马小辉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马小辉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那伟伟未受偿金额为3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