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祥、刘湘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陈祥,刘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住所地新化县上梅东路64号。负责人段恒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祥,男。被执行人刘湘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祥、刘湘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贻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姚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