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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上海华庄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1070号原告:汪春。被告:上海华庄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菊香。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龙,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春与被告上海华庄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汪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逸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