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上海华庄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1070号原告:汪春。被告:上海华庄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菊香。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龙,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春与被告上海华庄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汪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逸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