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与贾桂江、孙秀清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贾桂江,孙秀清,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保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负责人杨玉梅,行长。被执行人贾桂江。被执行人孙秀清,1964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建平,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与贾桂江、孙秀清、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481民初24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执行人价值14000万元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