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6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宏汇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康宏汇礼投资合伙企业,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6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康宏汇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5C。负责人:刘润桐,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委托代理人:陈华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露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什店镇塔北路。法定代表人:桑逢祥。上诉人深圳市康宏汇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保证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市康宏汇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诉请求:1、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18号之一民事裁定;2、判决被上诉人代巴州圣昆仑实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归还借款本金3340万元;3、判决被上诉人代巴州圣昆仑实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起算,暂计至2015年5月8日金额为3654653.33元,最终金额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判决被上诉人代巴州圣昆仑实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借款逾期罚息和复利(自2014年10月22日起算,暂计至2015年5月8日金额为2435987.38元,最终金额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5、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55万元;6、判决上诉人有权就被上诉人在《提货单质押合同》项下的15万吨42.5型号水泥优先受偿以实现上述债权;7、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在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新疆若羌县公安局进行报案时所举报的犯罪事实既涉及本案所涉的主合同亦涉及本案所涉的担保合同。在新疆若羌县公安局已就被上诉人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举报的合同诈骗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本案所涉纠纷确有经济犯罪嫌疑。同时,本案所涉纠纷的交易过程还涉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上诉人深圳市康宏汇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