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文德根与被告胡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德根,胡建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5民初4062号原告文德根,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胡建成,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文德根与被告胡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德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建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德根诉称,2015年3月,原告应被告商请为其在双流中和镇一处幼儿园从事配电机组建设人工劳务事项,原告组织人工于2015年4月中旬完成了被告交付的劳务工作。2015年8月30日,原被告经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25,8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完毕,但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款25,8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建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在双流中和镇的幼儿园项目进行配电机组建设。接到委托后原告遂组织工人到场进行了挖沟电缆、配电基础、恢复路面等项目的施工,并于2015年4月完成了被告交付的劳务工作。2015年8月30日原被告经结算后,被告胡建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文德根中和人工工资剩余25,860.00元(大写:贰万伍仟扒佰陆拾元)。如果在2015年9月15日前未付就贷款来付。以前的付款条和欠条全部作废。以今天为准。“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进行催收,但被告仍欠原告工资25,86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及原告提交的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明力并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欠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无效的情形,原告受被告委托完成工作后,被告应按欠条承诺的期限足额支付工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5,860.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建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文德根劳务费25,8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4.00元,由被告胡建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沁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锐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