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湖莲与陈启亮、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湖莲,陈启亮,张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湖莲,女,1957年7月3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陈启亮,男,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80年8月9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湖莲与被执行人陈启亮、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启亮、张丽萍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