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市中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莫东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钦州市中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莫东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3执保16号申请人:广西钦州市中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石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黄美泰。委托代理人:张振龙,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莉,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莫东钦,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钦州市中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莫东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莫东钦名下有位于钦州市XX西大街XX号XXXXXXXX幢2-××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申请人莫东钦名下位于钦州市XX西大街XX号XXXXXX幢2-××号的房产(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号)在价值7万元限额内进行查封(活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查封期间,不改变房屋的管理及使用人,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赠与、转让、抵押、故意损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朝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