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2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纪素华与王文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素华,王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素华,女,1957年5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全明电器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文顺,男,1960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纪素华与王文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纪素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