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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纪素华与王文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素华,王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素华,女,1957年5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全明电器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文顺,男,1960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纪素华与王文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纪素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