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终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叶林妨害公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林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92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林,男,l992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横峰县,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横峰县司铺乡。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林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沪0112刑初195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叶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原审被告人叶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林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显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林撤回上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刑初19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家新审 判 员 寻增荣代理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霄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