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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联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联合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82号罪犯申联合,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0日作出(2006)遂中刑初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联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申联合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6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申联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122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78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9年6月22日止);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2月8日作出(2015)德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申联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申联合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申联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月消费达374元,属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建议降低减刑幅度1个月。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联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5年12月22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