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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阳新县富池某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阳新县富池某村民委员会,瑞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239号原告黄某,男。委托代理人周起胜,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阳新县富池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男,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义锋,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瑞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鹏程,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阳新县富池某村民委员会、瑞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