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阳新县富池某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阳新县富池某村民委员会,瑞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239号原告黄某,男。委托代理人周起胜,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阳新县富池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男,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义锋,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瑞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鹏程,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阳新县富池某村民委员会、瑞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