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倪绍兵,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美路58号2幢。法定代表人:李健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6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管辖不明,属无效。因本案被告所在地及工程所在地均在江苏省泗阳县,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的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三份加工合同虽约定向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但因该约定管辖不明确,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另,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在案涉加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且争议标的为加工合同所涉加工款,故被上诉人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