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954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慕军与姜承华、李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慕军,姜承华,李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9546号之四原告:黄慕军,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承华,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李江芳,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宗,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慕军与被告姜承华、李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黄慕军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慕军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慕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30元(黄慕军已预交),由原告黄慕军负担。审 判 长 浦 峥代理审判员 田 遥人民陪审员 徐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宏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