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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徐万年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万年,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行终16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万年,男,汉族,1949年4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春霞,女,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戴利娟,女,汉族,1976年5月30日出生,住荥阳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政通路85号。法定代表人苏建设,区长。委托代理人吉光,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慧敏,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徐万年因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6)豫71行初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审理了本案。徐万年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霞、戴利娟,被上诉人二七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吉光、陈慧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1月2日徐万年向二七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77号徐万年诉郑州市二七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二七区政府聘请律师的费用”。二七区政府收到徐万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意见的函》,征求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的意见。该函件明确表示,请收到本函后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是否同意向申请人提供,如未按时回函,视作不同意提供。2016年1月13日,二七区政府作出二七政申告(2016)2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将其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答复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的相关事宜告知徐万年。2016年1月26日,二七区政府作出二七政申复(2016)15号信息公开知知书,对徐万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徐万年对此答复不服,诉至法院。另查明,庭审时二七区政府表示,政府给付行政诉讼案件律师费用的方式,是以年度为单位整体结算给相关的律师事务所,而非个案单独结算,徐万年对此未提异议。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徐万年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在行政案件中二七区政府聘请律师的费用,属于二七区政府的政府采购范围内法律服务类项目,涉及公共财政支出。而对于公共财政支出情况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案中徐万年申请的政府信息是个案的聘请律师费用,而二七区政府对于法律服务类的支出,针对的是律师事务所全年的整体费用,而不是对个案进行的单独结算。故徐万年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需要二七区政府进行加工制作,根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信息公开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且徐万年申请公开个案的律师费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综上二七区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关于徐万年要求责令二七区政府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诉讼请求,因该信息需加工、制作,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豫71行初81号行政判决:一、撤销二七区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二七政申复(2016)15号信息公开答复;二、驳回徐万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徐万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二七区政府所聘请律师的费用,涉及公共财政支出项目,应当接受社会公共的监督,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且该项支出涉及另案的行政诉讼活动,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七区政府答辩称,二七区政府作出的二七政申复(2016)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有效。徐万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和用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且申请目的、用途不当,故应驳回徐万年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徐万年向二七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行政诉讼中聘请律师的费用,该费用属于二七区政府的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法律服务项目,系公关财政支出,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徐万年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是需要在另案行政诉讼活动中使用,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信息公开是为了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二七区政府对于法律服务类的支出,针对的是律师事务所全年的整体费用,而不是对个案进行的单独结算,该信息需加工、制作为由不予支持,由于二七区政府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徐万年诉讼请求结果正确,但判决理由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徐万年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81号行政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万年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张XX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