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谷小莉,唐贵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谷小莉,唐贵建,徐开志,唐永江,唐永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63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街道天辰华府1栋1-3、1-4-1-1;1、11栋1-4-1-2、1-4-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76136063G。负责人:吴关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佳,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该行员工,一般代理。被告:谷小莉,女,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唐贵建,男,汉族,1971年0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徐开志,女,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唐永江,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唐永霞,女,汉族,1985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诉被告谷小莉、唐贵建、徐开志、唐永江、唐永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663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瑜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人民陪审员 徐明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