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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执字第6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巍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光丽陈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巍,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光丽,陈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昆执字第616-3号申请执行人孙巍,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土右旗。法定代表人陈永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银光丽,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陈永刚,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申请执行人孙巍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光丽陈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光丽、陈永刚名下财产。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