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小彩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彩,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140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小彩,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商城路217号。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陈小彩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陈小彩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已解决,陈小彩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陈小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彩撤回本案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小彩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别志定代理审判员 杨 巍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瑞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