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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呈贡鑫源钢管租赁站与祝鹏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呈贡鑫源钢管租赁站,祝鹏飞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4198号原告:呈贡鑫源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呈贡斗南街道办事处殷联社区小王家营,注册号530121600055585。经营者:肖荣华,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祝鹏飞,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红,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呈贡鑫源钢管租赁站与被告祝鹏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呈贡鑫源钢管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呈贡鑫源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呈贡鑫源钢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祝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39元,减半收取3119元,由原告呈贡鑫源钢管租赁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波代理审判员  邓忠明代理审判员  游海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