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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839号

执行申请人张奎生与申请被执行人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奎生,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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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张奎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奎生与申请被执行人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万福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