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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与余灵刚、叶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余灵刚,叶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209号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陈茂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霄、朱莉莉,系单位员工。被告:余灵刚,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叶璐,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灵刚、叶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