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代尔威诉被告黄艳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尔威,黄艳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2162号原告:代尔威,男。被告:黄艳华,女。委托代理人:蒋运宏,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尔威诉被告黄艳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尔威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尔威撤回对被告黄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代尔威承担。审 判 长 刘明志人民陪审员 董海娟人民陪审员 宋欣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