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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代尔威诉被告黄艳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尔威,黄艳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2162号原告:代尔威,男。被告:黄艳华,女。委托代理人:蒋运宏,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尔威诉被告黄艳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尔威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尔威撤回对被告黄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代尔威承担。审 判 长  刘明志人民陪审员  董海娟人民陪审员  宋欣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