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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民终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运良与谢松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运良,谢松林,侯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民终15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运良,男,汉族,1958年2月2出生,农民,住温宿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松林,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土地承包户,住阿克苏市。原审第三人:侯长松,男,汉族,1951年12月11日出生,退休人员,住阿克苏市。上诉人张运良因与被上诉人谢松林、第三人侯长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2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运良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运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运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上诉人张运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臧苏红代理审判员孙朝红代理审判员李克永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崔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