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方洲与邱永兵、王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洲,邱永兵,王运军,姚强,王万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857号原告陈方洲,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邱永兵,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王运军(王柱),男,1972年12月15日生,住桐柏县。被告姚强,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王万春,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陈方洲诉被告邱永兵、王运军、姚强、王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洲撤诉。代理审判员 孟文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志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